「股票002444」电子烟迎强监管!国家烟草专卖局:企业IPO实施前置审查

4月2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发布的《关于促进电子烟工业法治化标准化的若干方针措施(试行)》(以下称《若干方针措施》)中说到,树立对电子烟企业境内外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请求进行前置性检查准则。时隔仅一天,电子烟有关企业IPO前置检查的实施细则即正式发布。

4月2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正式发布《关于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检查的实施细则》,旨在标准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

依据《实施细则》,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上市予以审慎监管,经检查经过后方可实行后续发行上市程序。

《实施细则》所称电子烟有关企业,包含拟上市主体为已获得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出产企业、雾化物出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出产企业等;拟上市主体虽未获得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但其兼并报表规模内有企业已获得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电子烟有关企业。

依据《实施细则》,拟境内外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电子烟有关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前置检查请求文件及相关资料,经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经过后方可实行后续发行上市程序。

证券记者查阅发现,检查资料清单多达20项,既包含电子烟有关企业营业执照、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等信息,也包含董监高身份、有无行政处罚等信息,还包含质料收购、产品出产及海外出售订单等数据。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请求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若不予受理应当将理由奉告请求人。

《实施细则》着重,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请求进行的前置检查,不标明对该证券的出资价值或出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别或确保。

《若干方针措施》还指出,建造全国一致的电子烟买卖办理渠道,拟定揭露通明的电子烟买卖办理规矩和渠道操作攻略。电子烟商场主体应经过电子烟买卖办理渠道展开买卖。推进电子烟买卖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全流程办理,并将买卖数据作为商场标准办理、状况点评和有用监管的重要依据。

依据《若干方针措施》,电子烟产品出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进口企业应当经过电子烟买卖办理渠道将电子烟产品出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运营主体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电子烟零售运营主体不得排他性运营单一品牌电子烟产品。此外,还要合作有关部门拟定电子烟税收方针,推进相关方针落地收效。

修改:叶舒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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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4-08 00: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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