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鹏股份(0私募基金排名201502374)原副董事长汤于遭罚70万套现行为两宗违法

丽鹏股份(002374)原副董事长汤于遭罚70万套现行为两宗违法

经济北京9月17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站昨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办法决议书(〔2019〕8号)显现,经查明,当事人汤于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汤所以持有上市公司山东丽鹏股份(00237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鹏股份(002374)”,002374.SZ)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汤于经过深圳证券生意所以大宗生意方式分14笔,累计卖出“丽鹏股份(002374)”4645万股,占“丽鹏股份(002374)”已发行股份的5.29%。汤于在2019年1月4日卖出290万股的过程中,累计卖出份额到达“丽鹏股份(002374)”已发行股份的5%,未按规则实行陈说和公告责任,且未中止卖出“丽鹏股份(002374)”,违背法令规则的生意金额为719.83万元。

当事人汤于超份额减持信息发表违法行为和在约束转让期限内减持“丽鹏股份(002374)”的行为,违背《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鉴于汤于在违法卖出“丽鹏股份(002374)”的三日内告诉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必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行为的损害结果,依法予以减轻处分。

丽鹏股份(0私募基金排名201502374)原副董事长汤于遭罚70万套现行为两宗违法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和《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决议:责令汤于改正,对汤于给予正告;对汤于超份额减持信息发表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对汤于在约束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算计处以70万元罚款。

经经济记者查询发现,当事人汤于曾于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11月27日任丽鹏股份(002374)第三届非独立董事,于2016年11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任丽鹏股份(002374)第四届副董事长、董事。

到2019年6月30日,当事人汤于持有丽鹏股份(002374)6149.65万股,持股份额7.01%,为第三大股东。此外,当事人汤于在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丽鹏股份(002374)第二大股东,2017年9月30日时其持有丽鹏股份(002374)1.08亿股,持股份额12.3%,在2017年12月31日时持有丽鹏股份(002374)9549.65万股,持股份额10.88%,在2018年3月31日时持有丽鹏股份(002374)9229.65万股,持股份额10.52%,在2018年6月30日时持有丽鹏股份(002374)7689.65万股,持股份额8.76%,在2018年12月31日时持有丽鹏股份(002374)7162.24万股,持股份额8.16%,然后2019年3月31日数据显现,当事人汤于持有的丽鹏股份(002374)减至6149.65万股,持股份额7.01%。

《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则: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令对其转让期限有约束性规则的,在约束的期限内不得生意。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则:经过证券生意所的证券生意,投资者持有或许经过协议、其他组织与别人一起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到达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现实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生意所作出书面陈说,告诉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生意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许经过协议、其他组织与别人一起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到达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份额每添加或许削减百分之五,应当按照前款规则进行陈说和公告。在陈说期限内和作出陈说、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生意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责任人未按照规则发表信息,或许所发表的信息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责任人未按照规则报送有关陈说,或许报送的陈说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许其他信息发表责任人的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指派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则:违背法令规则,在约束转让期限内生意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并处以生意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

(一)自动消除或许减轻违法行为损害结果的;

(二)受别人钳制有违法行为的;

(三)合作行政机关查办违法行为有建功体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形成损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行政处分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8号)

〔2019〕8号

当事人:汤于,男,1968年3月出世,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则,我局对汤于信息发表违法及约束期生意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完结。

经查明,汤于存在以下违法现实:

汤所以持有上市公司山东丽鹏股份(00237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鹏股份(002374))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汤于经过深圳证券生意所以大宗生意方式分14笔,累计卖出“丽鹏股份(002374)”46,450,000股,占丽鹏股份(002374)已发行股份的5.2939%。汤于在2019年1月4日卖出2,900,000股的过程中,累计卖出份额到达丽鹏股份(002374)已发行股份的5%,未按规则实行陈说和公告责任,且未中止卖出“丽鹏股份(002374)”,违背法令规则的生意金额为7,198,255.35元。

以上现实,有证券生意记载、丽鹏股份(002374)公告、询问笔录等根据证明,足以认定。

汤于超份额减持信息发表违法行为和在约束转让期限内减持“丽鹏股份(002374)”的行为,违背《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许经过协议、其他组织与别人一起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到达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份额每添加或许削减百分之五,应当按照前款规则进行陈说和公告。在陈说期限内和作出陈说、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生意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则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令对其转让期限有约束性规则的,在约束的期限内不得生意”的规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鉴于汤于在违法卖出“丽鹏股份(002374)”的三日内告诉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必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行为的损害结果,依法予以减轻处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和《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我局决议:

责令汤于改正,对汤于给予正告;对汤于超份额减持信息发表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对汤于在约束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9月16日 

发布于 2023-01-23 0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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