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万好万家行办法发布 即日起施行

金融界3月25日音讯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买卖所与境外证券买卖所互联互通存托凭据上市买卖暂行方法》。《方法》指出,境外发行人请求我国存托凭据初次在本所上市,应当契合下列条件:发行请求日前120个买卖日按根底股票收盘价核算的境外发行人均匀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依据发行请求日前1日我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核算);在境外证券买卖所上市满3年及我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组织依据境外根底股票上市地(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地)哨子分层状况约好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请求上市的我国存托凭据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根底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依据根底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请求日前1日我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核算)。

我国存托凭据上市

第一条 境外发行人请求我国存托凭据初次在本所上市,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契合《证券法》《存托凭据处理方法》规矩的我国存托凭据揭露发行条件,并经我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揭露发行我国存托凭据;

(二)发行请求日前120个买卖日按根底股票收盘价核算的境外发行人均匀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依据发行请求日前1日我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核算);

(三)在境外证券买卖所上市满3年及我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组织依据境外根底股票上市地(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地)哨子分层状况约好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

(四)请求上市的我国存托凭据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根底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依据根底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请求日前1日我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核算);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能够依据哨子需求,对我国存托凭据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第二条 境外发行人请求我国存托凭据在本所上市,由本所进行审阅,境外发行人应当依照《监管规矩》第五条的规矩及本所要求提交相关请求文件。

境外发行人请求调整适用本所相关信息发表要求和继续监管规矩的,应当同时提交请求调整适用的详细规矩、原因和代替方案,以及律师业务所出具的法律定见。

请求文件的内容应当实在、精确、完好,简明明晰、通俗易懂。

第三条 本所收到请求文件后5个作业日内,对文件进行核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奉告境外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本所网站公示,本所还有规矩的在外。本所受理请求文件当日,境外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预先发表招股阐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定见书等文件。

境外发行人将请求文件等信息发表文件刊登于其网站或许其他媒体的,应当与其在本所网站发表的内容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本所网站发表的时刻。

第四条 本所依据本方法和其他相关业务规矩进行审阅,在规矩期限内构成审阅定见并告诉境外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详细程序和要求等事宜,由本所另行规矩。

第五条 本所完结审阅后,向我国证监会报送审阅定见及境外发行人请求文件。境外发行人应当将招股阐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定见书等文件在我国证监会网站和本所网站同步揭露。

第六条 以非新增股票为根底证券上市我国存托凭据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发表初始生成公告。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初始生成公告中,发表展开跨境转化业务的我国跨境转化组织及初始生成的详细组织等事宜。

上交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万好万家行办法发布 即日起施行

第七条 招股意向书或许初始生成公告刊登后,能够经过现场、电话、互联网等方法向契合恰当性处理要求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

境外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根底证券上市我国存托凭据的,应当依照《证券发行与承销处理方法》《监管规矩》及《上海哨子初次揭露发行股票网上发行施行细则》《上海哨子初次揭露发行股票网下发行施行细则》等相关规矩展开我国存托凭据发行与承销活动。

我国跨境转化组织能够依照本方法、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矩的规矩以及招股阐明书、存托协议和初始生成公告(如有)的组织,经过跨境转化生成我国存托凭据,并能够与合格投资者达到经过大宗买卖等方法转让我国存托凭据的约好。以新增股票为根底证券发行上市我国存托凭据的,应当依据存托协议的约好在我国存托凭据上市后开端跨境转化。以非新增股票为根底证券上市我国存托凭据的,能够依据初始生成公告的组织在我国存托凭据上市前开端初始生成。

我国跨境转化组织承受不特定合格投资者托付进行跨境转化,存托人向投资者签发相应我国存托凭据的,详细事宜由本所另行规矩。

第八条 以非新增股票为根底证券上市我国存托凭据的,境外发行人、我国跨境转化组织在进行初始生成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公正对待投资者。保荐人应当拟定并组织施行初始生成方案,并对相关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进行有用监督和催促。

初始生成期间,存托人应当依据相关规矩和约好处理我国存托凭据生成业务,不予处理我国存托凭据兑回业务。

第九条 发行承销完结后或许初始生成期完毕后,我国存托凭据的数量和对应市值契合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矩的条件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上市请求。

第十条 境外发行人请求我国存托凭据初次在本所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请求书;

(二)我国证监会关于本次揭露发行的行政许可文件;

(三)境外保管人出具的根底股票已保管的证明;

(四)我国存托凭据已由我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审阅后至上市请求前,按规矩新增的财政材料和有关严重事项的阐明(如有);

(六)境内证券业务组织、信息发表境内代表的有关材料;

(七)上市保荐书;

(八)上市公告书;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收到境外发行人提交的悉数请求文件后,在2个买卖日内作出是否赞同其我国存托凭据上市的决议。除本所审阅期间相关事项产生严重改变的景象外,无须再次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呈现特殊状况时,本所能够暂缓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在本所上市后,因增发、配股等行为请求新增我国存托凭据上市,应当提交上市请求书、我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行政许可文件、本次拟上市的我国存托凭据已由我国结算存管的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我国存托凭据在本所上市买卖,境外发行人应当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清晰两边的权力、职责和有关事项。

境外发行人应当于我国存托凭据上市前2个买卖日内,依照本所规矩发表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上市公告书应当契合本所相关内容与格局要求,并包含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概略,其间应当包含我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数量上限、我国存托凭据发行状况或许初始生成状况等相关信息;

(二)上市公告书发表前10个买卖日境外根底股票在境外证券买卖所哨子(以下简称境外哨子)的首要买卖信息,包含每个买卖日的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成交量等相关信息;

(三)本次我国存托凭据上市买卖的相关信息,包含上市地址、上市时刻、上市数量、上市首日前收盘价格的核算方法、跨境转化组织、挂号结算组织、我国跨境转化组织和做市商等相关信息;

(四)前10名我国存托凭据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及持有份额(如有);

(五)招股阐明书发表的事项在我国存托凭据上市前产生严重改变的状况,以及境外发行人首要管帐数据及财政指标信息的更新(如有);

(六)境外发行人及本所以为需求发表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境外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请求文件,应当由其董事、监事、脱落处理人员签署。

境外发行人应当确保向本所提交的请求文件和继续信息发表文件实在、精确、完好,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

第十五条 境外发行人提交的请求文件和继续信息发表文件,应当运用简体中文,本所还有规矩的在外。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发表职责人应当依照我国证监会和本所规矩,在本所网站发表上市和继续信息发表文件。

第十六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境内树立证券业务组织,聘任信息发表境内代表,担任处理我国存托凭据上市期间的信息发表和监管联络事宜。信息发表境内代表应当具有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应任职才能,了解境内信息发表规矩和要求,并能够娴熟运用中文。

境外发行人应当树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组织及本所的有用交流途径,依照规矩保证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与境内监管组织及本所的疏通联络。

第十七条 境外发行人请求我国存托凭据初次在本所上市,应当延聘契合要求的保荐人及律师业务所、管帐师业务所等证券服务组织供给相关服务。

保荐人应当与境外发行人签定保荐协议,清晰两边在境外发行人请求上市期间和继续督导期间的权力和职责。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组织能够延聘境外组织帮忙其作业,但不能因而革除其依法应当承当的职责。

发布于 2022-10-17 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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