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违百万买家法遭罚 记载虚假资料套取资金

银保监会站今天发布的我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永川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现,我国人寿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存在编制或记载虚伪财政材料套取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1月至8月,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以广告费、印刷费、防预费等名义,向某装修公司先后付出26笔,金额合计24.43万元;该装修公司收到费用后,将上述费用连同账户上已有的资金分8笔、共24.45万元转至其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陈某将收到资金中的24.44万元,分8笔转至其爱人吴某;吴某收到资金后,扣除相关税费,将22.48万元转至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归纳部经办人阎某。

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经过上述方法套取费用24.43万元,其间5.85万元为查看组出场前自查反映,18.58万元为监管查看发现。这些套取的费用用于偿还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2017年事务人员垫支的车险手续费用及向临聘人员付出薪酬等。

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司理李小莉,全面担任公司经营办理,对上述编制或记载虚伪财政材料套取资金的违法行为负首要领导职责。

上述行为违背《稳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则。根据《稳妥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决议对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决议对李小莉正告并罚款1万元。

相关法规:

《稳妥法》第八十六条规则:稳妥公司应当按照稳妥监督办理组织的规则,报送有关陈说、报表、文件和材料。 稳妥公司的偿付能力陈说、财政会计陈说、精算陈说、合规陈说及其他有关陈说、报表、文件和材料有必要抵抗记载稳妥事务事项,不得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和严重遗失。

《稳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则: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稳妥监督办理组织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约束其事务范围、责令中止承受新事务或许撤消事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许供给虚伪的陈说、报表、文件、材料的;

(二)回绝或许阻碍依法监督查看的;

(三)未按照规则运用经同意或许存案的稳妥条款、稳妥费率的。

《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则:稳妥公司、稳妥财物办理公司、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经纪人违背本法规则的,稳妥监督办理组织除别离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则对该单位给予处分外,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任职资历。

以下为处分原文:

我国银保监会永川监管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永川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当事人:我国人寿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

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违百万买家法遭罚 记载虚假资料套取资金

经营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公民大路809号城市铭人1幢15-1和15-6

首要担任人:李小莉

当事人:李小莉

身份证号:51022919710907****

职务:我国人寿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司理

住址:重庆市永川区大巷子****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稳妥法》(以下简称《稳妥法》)的有关规则,永川银保监分局对我国人寿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查,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或记载虚伪财政材料套取资金。2019年1月至8月,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以广告费、印刷费、防预费等名义,向某装修公司先后付出26笔,金额合计244326.3元;该装修公司收到费用后,将上述费用连同账户上已有的资金分8笔、共244495.2元转至其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陈某将收到资金中的244424.9元,分8笔转至其爱人吴某;吴某收到资金后,扣除相关税费,将224799元转至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归纳部经办人阎某。

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经过上述方法套取费用244326.3元,其间58483.4元为查看组出场前自查反映,185842.9元为监管查看发现。这些套取的费用用于偿还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2017年事务人员垫支的车险手续费用及向临聘人员付出薪酬等。

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司理李小莉,全面担任公司经营办理,对上述编制或记载虚伪财政材料套取资金的违法行为负首要领导职责。

上述现实有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相关状况大摇大摆、相关人员查询笔录等根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议作出如下处分:

上述行为违背《稳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则。鉴于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活跃合作现场查看,在案子移交处分前活跃整改并对相关职责人员进行内部职责追查,且套取费用金额在25万元以下,具有《重庆保监局行政处分裁量规范(2016)》所规则的从轻处分情节。根据《稳妥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议对国寿财险永川支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议对李小莉正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署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 日内向我国银行稳妥监督办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2020年5月27日

发布于 2022-07-13 1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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