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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保监会站近来发布的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2号)显现,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有限职责公司(简称“江苏徽商稳妥署理”)使用事务便当为稳妥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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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江苏徽商稳妥署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江苏徽商稳妥署理使用事务便当,帮忙**稳妥支公司虚挂车险事务保费83.73万元,收到相关署理费用14.20万元。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扣除9%费用1.28万元后,将剩下12.92万元返给**稳妥支公司。

上述使用事务便当为稳妥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则,淮安监管分局对江苏徽商稳妥署理罚款人民币10万元。

陈君时任江苏徽商稳妥署理副总经理(全面主持工作),对上述违规事务负有直接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则,淮安监管分局对陈君给予正告并罚款人民币1.5万元。

经我国经济查询,陈君时任江苏徽商稳妥署理副总经理。2019年1月22日,我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发布关于陈君任职资历的批复显现,核准陈君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有限职责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历。

天眼查显现,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有限职责公司成立于2012年02月2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的仅有股东为魏欣,持股份额100.00%。

相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稳妥署理人、稳妥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处理稳妥事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诈骗稳妥人、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二)隐秘与稳妥合同有关的重要状况;(三)阻止投保人实行本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职责,或许诱导其不实行本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职责;(四)给予或许许诺给予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稳妥合同约好以外的利益;(五)使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许工作便当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逼迫、诱惑或许约束投保人缔结稳妥合同;(六)假造、私行改变稳妥合同,或许为稳妥合同当事人供给虚伪证明资料;(七)移用、截留、侵吞稳妥费或许稳妥金;(八)使用事务便当为其他组织或许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勾结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骗得稳妥金;(十)走漏在事务活动中知悉的稳妥人、投保人、被稳妥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稳妥署理组织、稳妥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则行为之一的,由稳妥监督办理组织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事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稳妥公司、稳妥财物办理公司、稳妥专业署理组织、稳妥经纪人违背本法规则的,稳妥监督办理组织除别离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则对该单位给予处分外,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正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任职资历。

以下为原文:

我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被处分单位: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有限职责公司

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路111号2幢A206

首要担任人:陈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有关规则,我分局对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有限职责公司使用事务便当为稳妥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奉告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有限职责公司使用事务便当,帮忙**稳妥支公司虚挂车险事务保费837272.55元,收到相关署理费用141962.08元。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有限职责公司扣除9%费用12776.59元后,将剩下129185.49元返给**稳妥支公司。

上述行为有下列依据为证: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有限职责公司运营稳妥署理事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高管批复及任职相关资料复印件;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有限职责公司与**稳妥支公司稳妥专业署理合同及弥补协议;结算清单明细;手续费发票、结算银行回单;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有限职责公司前职工状况阐明;关于发票清单的状况阐明;关于与**稳妥支公司协作相关事宜的陈述及弥补阐明;连云港银保监分局移送的**稳妥支公司状况阐明。

当事人使用事务便当为稳妥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2015年批改)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2015年批改)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则,现对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有限职责公司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分决议书送达后奉告)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署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我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请求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我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06月18日

我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

被处分个人名字:陈君

住址: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圩

身份证号:32010719880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等有关规则,我分局对陈君参加的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有限职责公司使用事务便当为稳妥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陈君奉告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力。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有限职责公司使用事务便当,帮忙**稳妥支公司虚挂车险事务保费837272.55元,收到相关署理费用141962.08元。该公司扣除9%费用12776.59元后,将剩下129185.49元返给**稳妥支公司。陈君作为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有限职责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全面主持工作),对上述违规事务负有直接职责。

上述行为有下列依据为证: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有限职责公司高管批复及任职相关资料复印件;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有限职责公司与**稳妥支公司稳妥专业署理合同及弥补协议复印件;结算清单明细;手续费发票、结算银行回单;江苏徽商稳妥署理有限职责公司前职工状况阐明;关于发票清单的状况阐明;关于与**稳妥支公司协作相关事宜的陈述及弥补阐明;连云港银保监分局移送的**稳妥支公司状况阐明;案子查询笔录。

上述使用事务便当为稳妥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2015年批改)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2015年批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则,现对陈君给予正告,并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分决议书送达后奉告)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署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我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请求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

我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2020年06月18日

发布于 2022-05-19 0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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