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

最近,湖南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揭露审理首例股民状告证券商纠纷案。

根据原告方诉状称,1993年11月8日,原告黄某、盛某在第二被告湖南信托出资公司开设的湖南财信证券上市证券交易部(即榜首被告)中户室进行正常的股票交易。其时因深圳上市的"苏三山"股票价格动摇很大,原告人也听小道风闻说∶"苏三山"股票已被收买。当日下午3点左右,榜首被告的作业人员遽然向原告人供给了一份传真信息∶"据深交所音讯∶广西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告,到上周五停止,已持有'苏三山'股票250. 38万股,占总股本的5.006%。"原告接到榜首被告供给的"虚伪信息"后,信以为真,原告人黄某与盛某向"苏三山"股票出资合计148326.56元。但是当日收市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揭露驳斥谣言∶"苏三山"事情是虚伪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没有发布任何"苏三山"被控股的音讯。第2天"苏三山"股票一泻千里。为了削减丢失,两位原告不得不将股票降价卖出,成果两原告人合计丢失27540.96元。

被告方署理人称∶被告营业部的行为显着不具有奉告对方"虚伪状况"的目的,被告仅仅是根据音讯来源供给了"苏三山"股票的音讯,并且有电话和文字传真为根据,片面上不具有诈骗行为的志愿,所以关于本案的产生被告人不该该承当职责。况且现在已查明这次事情是有人成心制作的操作商场的行为,被告作为无差错者。被告从开办股票事务的榜首天起就郑重声明,"信息仅供参考,不负盈亏职责,选择请稳重",并醒目地写在信息栏上,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丢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早在发布音讯之前,现已买进"苏三山"股票必定数量,可见使原告作出出资决议计划的并不是被告发布的"音讯",对原告作出出资决议计划以及后来的所谓"丢失"被告当然不该担任。

法院民事庭判定书以为,湖南财信证券交易部,虽传达了"苏三山"股票的虚伪音讯,但片面上无成心之差错,客观上未施行诈骗的行为,不该承当其危险补偿,股民作出购买或抛出股票之选择,其危险与盈余应当自行担任。为此判定如下,对原告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本案受理费一千元,由原告承当。

原告黄、盛二人在接到法院判定书后,表明不服,当即要求上诉,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以为∶我国《民法通则》榜首百零六条二款清晰规定∶"公民、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差错原因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成心,二是差错,不管是成心仍是差错之错,只要是施行了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承当民事补偿职责。原告以为,传达虚伪音讯自身便是片面作业不负职责形成的差错,传达虚伪音讯形成了股民严峻经济丢失的结果,不能推翻。被上诉人财信证券部作业人员证明:一般像这样的"苏三山"股票收买音讯,应该由挂牌上市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发布。这点被上诉人是明知的。当被上诉人收到并非"深交所"传来的又声称是"深交所音讯"的传真后,理应查验是否事实,但被上诉人没有这样做,而是为了多获"成交手续费",立刻不负职责地向股民发出,致使上诉人与股民在不明事实真相的状况下作出出资决议后形成严峻经济丢失。

上诉人以为:万事都有个前因结果,假如没有被上诉人供给的虚伪音讯,上诉人是不会在"苏三山"股票上出资的。因为证券商违背国家证券法规不负职责地传谣,严峻误导诈骗股民购进"苏三山"股票,这种危险不该由股民承当,被上诉人不可以违背国家证券法规而不负补偿职责。像"苏三山"股票被"正大置业"收买的音讯,是被上诉人作为一名"券商"供给的,并且声称是"深交所音讯",上诉人及股民怎么会怀疑是"假音讯"呢?证券商应按照有关法令予以补偿,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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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例因股票所导致的经济纠纷案件,已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重视,人们留意的焦点在于:本案审理、判定的法令根据是什么?证券商信息发表失误、股民自主决议计划状况下,证券商失误与股民经济丢失是否有联络?对此,在《证券法》没有出台前并无清晰的法令根据,不只当事人两边争议很大,并且法院的审判人员也觉得非常尴尬。

(王水福摘自3月5日《首都经济信息报》华夏周末 作者 典午)

发布于 2022-05-09 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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