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吧 正文

鼎立股份(鼎立股份并购重组)

2022-04-21 02:04:35 188
admin

证券代码鼎峙股份: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 *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20-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鼎峙股份,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7年4月底以来鼎峙股份,鹏起科技开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鼎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关于触及鼎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披露了鹏起科技由于公司原董事许明景告贷供给担保触及诉讼的具体状况。

2019年1月7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浙01民初4589号,杭州中院对上述诉讼状况做出一审判定,具体状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状况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彩娟

居处:杭州市萧山区新街大街盈中村*组*号

被告:鹏起科技开展股份有限公司

鼎立股份(鼎立股份并购重组)

居处: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803-804室

法定代表人:侯林

二、诉讼的案子现实、恳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案子现实与理由

2017年3月27日,沈彩娟女士作为出借人,许明景先生作为告贷人,许宝星先生、鼎峙控股及鹏起科技作为担保人,一起签定《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一份,约定在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沈彩娟女士出借给许明景最高余额不超越15,000万元的告贷,利率为日2.5‰。

告贷期间内,沈彩娟女士分4次向许明景先生供给告贷。告贷期满后,因许明景先生未能如期全额还款,沈彩娟女士向杭州中院申述担保人鹏起科技。

诉讼恳求

1、被告当即偿还原告告贷本金11,324.32万元,付出计至2018年7月25日的利息3,480.34万元,并付出以告贷本金11,324.3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践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的利息鼎峙股份;

2、被告承当原告付出的律师署理费1,298,432元;

3、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判定状况

法院关于*ST鹏起担保责任的确定

杭州中院以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ST鹏起是否应对案涉告贷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在案依据及沈彩娟的陈说,案涉《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签定及《欠据》出具时,代表告贷方和担保方的人员是许明景、许宝星、任妍艳等人,沈彩娟称*ST鹏起其时的法定代表人张朋起对该告贷知晓并赞同,但并未据此提交依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规则:“公司向其他企业出资或许为别人供给担保,按照公司规章的规则,由董事会或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ST鹏起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揭露可查询的公司规章规则,公司对关联方的对外担保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议。本案中,许明景和许宝星是在*ST鹏起占股份额较大的鼎峙公司大股东,归于*ST鹏起的关联方,该二人并非鹏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ST鹏起的名义为许明景自己的告贷供给担保,未经*ST鹏起股东大会决议经过,不符合*ST鹏起规章的规则,归于无权署理行为。

判定成果

依据杭州中院《民事判定书》所述:原告沈彩娟的诉讼恳求缺少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沈彩娟的诉讼恳求。

案子受理费833,822元,产业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38,822元,由沈彩娟担负。

四、诉讼相关合同的决策程序状况

经公司自查,本次诉讼触及的《最高额确保告贷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无该合同的用印记载。公司实践操控人张朋起先生对本次涉诉担保合同不知情。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定成果为驳回沈彩娟的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及产业保全申请费合计838,822元,由沈彩娟担负,不影响公司本期赢利和期后赢利。

六、备检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浙01民初4589号)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开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月8日

收藏
分享
海报
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