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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15年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进行反推销立案查询。18日,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裁决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存在推销,国内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工业遭到了本质危害,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议,自今天起,对其征收反推销税。

2015年11月18日,应我国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工业请求,商务部决议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进行反推销立案查询。

今天,商务部发布终裁公告,终究裁决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存在推销,国内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工业遭到了本质危害,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则,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推销税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16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征收反推销税。

终裁公告原文如下: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反推销查询终究裁决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称《反推销法令》)的规则,2015年11月 18日,商务部(以下称查询机关)发布2015年第61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以下称被查询产品)进行反推销立案查询。

查询机关对被查询产品是否存在推销和推销幅度、被查询产品是否对国内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工业形成危害及危害程度以及推销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查询。依据查询结果和《反推销法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则,2016年8月18日,查询机关发布2016年第42号公告,开始确认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存在推销,我国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工业遭到了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开始裁决后,查询机关对推销和推销幅度、危害和危害程度以及推销与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持续查询。现本案查询完毕,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二十五条的规则,查询机关作出终究裁决(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究裁决

查询机关终究裁决,在本案查询期内,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存在推销,国内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推销税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则,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推销税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16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征收反推销税。

被查询产品详细描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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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规模: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

被查询产品名称: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又称铁基非晶态合金带材等。

英文名称:Iron basedamorphous alloy ribbon(strip),或Fe-based amorphous alloy ribbon(strip)等。

产品描绘:铁基非晶合金带材是一种以铁为基的具有非晶结构的,外观一般为一层卷绕或多层复合卷绕的合金薄带,宽度≥100毫米。按首要元素的原子数分数计,一般含硅3-10%,一般含硼10-15%,一般可含有少于4%的碳、磷或过渡族金属,其他成分为铁;按首要元素的重量计,一般含硅1-6%,一般含硼2-5%,一般可含有少于1%的碳、磷或过渡族金属,其他成分为铁。

首要用途: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可用于出产配电变压器、电抗器、电机、中高频变压器用铁芯等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69199。该税则号项下铁基非晶合金带材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查询产品规模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推销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美特格拉斯安来工厂 25.9% (Metglas Yasugi Works)

2。其他日本公司 25.9% (All Others)

美国公司

1。美特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48.5% (Metglas, Inc.)

2。其他美国公司 48.5% (All Others)

三、征收反推销税的办法

自2016年11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铁基非晶合金带材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推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供给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认的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和反推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推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供给的保证金超出反推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交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暂时反推销办法施行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不追溯征收反推销税。

五、征收反推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征收反推销税的施行期限自2016年11月18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关于日本和美国在查询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查询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契合条件的,可依据《反推销法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则,向查询机关书面请求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推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能够依据《反推销法令》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向查询机关书面请求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议及征收反推销税的决议不服的,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8日起履行。

发布于 2022-04-20 0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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