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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官方_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2-04-14 07:04:48 177
admin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诉讼发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发表内容的实在、精确、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一、诉讼基本状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发表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告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恳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告贷本金2,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并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对上述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并由被告承当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完成上述债款所付出的费用,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发表媒体刊登的《2019-0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诉讼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子最新发展状况

本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判定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告贷本金2,600万元、利息968,346.47元及2018年10月19日至判定确认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2、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实行还款职责,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切的5464项机器设备,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如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实行还款职责,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有权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一切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髦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390,000,000元内优先受偿;

4、被告宁夏中银绒业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对上述第一项确认的债款在最高额1,336,000,000元内承当确保职责;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642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证券之星官方_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三、其他诉讼、裁定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发表而未发表的其他严重诉讼、裁定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的或许影响

公司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则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子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子履行结束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阔出资者留意出资危险。

五、备检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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